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法解释中回避规定是怎样的?

我最近要打一场行政诉讼官司,听说有回避规定,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知道在行政诉讼里,哪些情况相关人员需要回避,回避的程序又是怎样的,了解这些规定对我这场官司很重要,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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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回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回避规定是保障诉讼公正进行的重要制度。简单来说,回避就是当某些人员与案件存在特定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时,不能参与该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第七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适用回避规定。 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相关人员自行回避,也就是自己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与案件处理。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当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解释中的回避规定,目的在于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避免因相关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而影响审判结果。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回避,都是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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