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是否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
我遇到个行政方面的事儿,想提起行政诉讼。不太清楚管辖法院的问题,听人说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来管,是这样吗?我就想知道管辖到底怎么确定,有没有别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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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并非所有案件都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一般情况下的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意思是,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没有经过复议程序,那么通常就是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来管这个行政诉讼案件。要是经过了复议,当事人既可以选择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也能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来起诉。 其次,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也就是说,当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当事人有更多的管辖法院选择。再比如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方便法院对不动产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勘验等工作。所以,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不能简单地认为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来确定,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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