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是否适用民诉法的留置送达?
我遇到了行政非诉方面的事情,相关文书送达时对方拒绝接收。我听说民事诉讼里有留置送达的方式,就是在对方拒收时把文书留下就算送达。我想知道在行政非诉的情况下,能不能按照民诉法里这种留置送达的方式来处理?
展开


在行政非诉案件中,是可以适用民诉法的留置送达的。留置送达是一种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简单来说,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虽然行政非诉案件有其特殊性,但在送达程序方面,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非诉案件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为了保证法律文书能够有效送达,保障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适用留置送达是合理且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因受送达人故意拒绝接收文书而导致程序无法推进的情况发生。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