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与追诉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遇到了一些和行政处罚有关的事儿,不太清楚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和追诉时效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它们的具体时长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超过这个时间会怎样。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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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和追诉时效其实说的是一回事,指的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未被发现”,是指行政机关既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也没有发现实施违法行为的人。 追溯期限的计算,一般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但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比如,一个小商贩连续一个月每天都在禁售区域摆摊。而继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例如,某工厂一直违规排放污染物。 超过追溯期限后,行政机关不能再对该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这主要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行使职权,稳定社会秩序,避免让违法行为人长期处于可能被处罚的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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