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行政复议的情况,现在行政复议机关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我不太清楚这一过程。比如他们调查取证有什么规定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没有配合的义务,要是不配合会怎样。希望了解这些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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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手段。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相关内容。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以便作出公正、合理的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只有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比如,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这一系列程序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 再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体现了法律对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保障。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所取得的证据,要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要求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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