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是否不得自行向申请人进行相关行为?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处于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联系我想要收集一些材料。我不太清楚在这个阶段,被申请人能不能自行找我。我想知道法律对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的接触有没有规定,被申请人这样做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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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确实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而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即必须在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如果允许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收集证据,就可能会出现行政机关为了弥补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时证据不足的情况,而在复议期间重新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显然不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要求。 假如被申请人违反这一规定,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那么其所收集的证据在行政复议中是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并且,这种行为还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可能会被认定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从而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所以,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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