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哪些规定?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也知道行政复议期间有申请人、第三人还有委托代理人这些角色,但不太清楚他们在这个期间具体都有啥规定,比如权利、义务之类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详细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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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规定。 首先来了解一下申请人。申请人就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享有广泛的权利。例如,申请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同时,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有权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过需要说明理由,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后,行政复议终止。并且,申请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也有其合法权益。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其地位类似于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需要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行政复议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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