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下为你简述其常见种类: 首先是独立被申请人。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该行政主体就是独立的被申请人。例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此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独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其次是共同被申请人。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比如,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对某娱乐场所进行检查后作出处罚决定,娱乐场所若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和旅游局就是共同被申请人。 接着是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政府的派出机关,像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它们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些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派出机关就是被申请人。这也是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的,因为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复议,该派出机构就是被申请人。但如果派出机构是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例如,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作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行为人不服复议的,派出所就是被申请人。 最后是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成为被申请人。若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这也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利,确保行政复议程序能够正常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