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指的是什么?
我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打算申请行政复议,但不太清楚行政复议里的被申请人具体指的是谁。我想知道这个被申请人是依据什么来确定的,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我该怎么准确找到这个被申请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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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简单来说,就是作出了让你不服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准确确定被申请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找准了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确定被申请人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首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比如,你被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你不服申请复议,那这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被申请人。 其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举个例子,如果县住建局和县环保局联合对你的企业作出了一个责令整改的决定,你申请复议时,县住建局和县环保局就是共同被申请人。 再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比如,一些地方的公立学校,依据教育方面的法规,有对学生作出处分的权力,如果学生对处分不服申请复议,这个学校就是被申请人。 还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委会对你进行了某项行政处理,你不服申请复议,那乡政府就是被申请人。 最后,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比如,原来的某个区卫生局被撤销,新成立了区卫生健康局继续行使其职权,若之前区卫生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让你不服,现在区卫生健康局就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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