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是否有效?
我遇到了行政复议的情况,现在对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里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太清楚。想知道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力,能不能作为最终复议结果的依据呢?心里挺没底的,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展开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证据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意味着,在后续可能涉及的行政诉讼中,如果是为了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是不能被法院采纳的。 从原理上来说,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就应当收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行为。如果允许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随意收集和补充证据来证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可能会破坏这一原则,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复议机关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是用于证明复议程序中的相关事实,比如复议程序是否合法等,那么这些证据是可能具有效力的。例如,复议机关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复议受理、审理等环节,这些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依据。 综上所述,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能否有效,要根据其用途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在涉及行政诉讼时,对于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适用严格的规则限制;而对于证明复议程序自身相关事实的证据,其效力判断则有所不同。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