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需要遵循什么规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有着一系列需要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对受理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这一规定就像是一个“门槛检查”,确保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是符合要求的。 在审理方式上,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不过,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主要通过审查相关书面材料来审理案件,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灵活的方式,以确保能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在举证责任方面,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强势地位,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这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设定了时间限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还需要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开原则保障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等相关方对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及时原则促使行政复议机关尽快审结案件;便民原则则是为了方便申请人申请和参与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