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申请人是否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我跟行政机关产生了纠纷,现在进入了行政复议程序。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被申请人也就是行政机关,需不需要对他们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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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是行政法律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 简单来说,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被申请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中,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的“动作”是合规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同样,在行政复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精神,被申请人也需要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和证据,处于优势地位。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有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更加谨慎,依法办事。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么该行政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而被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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