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限自障碍消除后怎么计算?
我遇到点事儿要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期间出现了一些障碍耽误了时间。现在障碍消除了,我就想知道这行政复议期限从障碍消除后该怎么算呢?会不会之前耽误的时间都不算了,重新开始算期限,还是接着之前的接着算啊?我怕错过时间影响我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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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有效时间范围。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然而,当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申请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时,就会出现期限被耽误的情况。这里的“不可抗力”,通俗来讲就是一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事件。“其他正当理由”则是除不可抗力之外,不能归责于申请人的合理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意味着,不是重新计算60日的期限,而是接着之前已经过去的时间继续往后算。例如,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后的第30日遇到了不可抗力事件,该事件持续了20日才消除,那么申请人剩余的申请期限就是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还有30日(原来的60日减去已经过去的30日)。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利,避免因不可归责于他们的原因而丧失申请复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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