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全部财产作价抵偿给一个债权人的协议,其效力究竟如何判定呢?
在实际的经济往来中,有时会出现债务人将全部财产作价抵偿给一个债权人的情况。我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形下这种协议是有效的,哪些情形下又是无效的,还有没有其他效力状态呢?另外,判定的依据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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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全部财产作价抵偿给一个债权人的协议,其效力存在多种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有效情况**:当这种抵偿行为是依法进行的,也就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全部财产作价抵偿债务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存在违法违规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无效情况**: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该协议无效。恶意串通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都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例如,债务人与某一债权人故意串通,通过将全部财产作价抵偿给该债权人,从而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偿还责任,这种行为就损害了其他第三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效力待定或可撤销情况**:如果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一方当事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那么该协议的效力可能是待定的或者可撤销的。比如,债务人在受到债权人的胁迫下,不得已签订了将全部财产作价抵偿给该债权人的协议,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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