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上诉是否需要再次诉求原来支持的事项?
我之前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部分支持了我的诉求。现在我想向法院上诉,就是不太清楚,对于之前仲裁已经支持的那些诉求,我在上诉的时候还需不需要再提一遍呢?有点拿不准,怕不提会有影响,提了又怕多余,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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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后向法院上诉时,是否需要再次诉求原来已经得到支持的事项,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是不同的程序。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它作出的裁决并不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而法院诉讼是一个独立的司法程序,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事实和法律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而不是简单地依据仲裁结果。 对于是否再次诉求原来支持的事项,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仲裁裁决中已经支持了你的部分诉求,且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都没有对这部分提出异议,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尊重仲裁裁决中无争议的部分。但是,为了确保万无一失,避免出现误解或者遗漏,建议你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及已经得到仲裁支持的诉求。因为法院的审理是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的,如果不明确提出,可能存在法院没有全面了解情况的风险。 此外,在上诉时再次诉求原来支持的事项,也有助于完整地表达你的诉求和立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再次诉求可以让法院更清晰地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和你的主张。总之,虽然再次诉求不一定是必须的,但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做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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