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一般保证,现在债权人要求我还钱。我听说有先诉抗辩权,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我能行使这个权利,是不是随便就能用,还是有特定的条件,所以想了解下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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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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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得拒绝清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首先,从保证类型上看,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这就明确了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特有的权利。 其次,需满足一定的程序条件。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未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在获得生效裁判后,还需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只有当这些程序都走完,并且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 然而,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即便属于一般保证,保证人也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先诉抗辩权的适用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符合条件时,保证人可以依法行使该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出现法定例外情形时,保证人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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