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申请收容审查国家赔偿是否可行,国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我之前被收容审查了,现在觉得当时的收容审查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想了解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另外也不太清楚国家赔偿具体包含哪些范围,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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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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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申请收容审查国家赔偿是否可行这一问题。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对有流窜作案嫌疑或有犯罪行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强制将其收容并送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如果收容审查的实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公民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如果收容审查存在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情况,受害人就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基础条件。 接下来谈谈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方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刑事赔偿方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综上所述,若收容审查存在违法情况,公民可申请国家赔偿,而国家赔偿范围涵盖了行政和刑事领域的多种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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