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法院通常都会驳回吗?
我跟别人有个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后,对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不太懂这方面,就担心法院通常是不是都会驳回管辖权异议,想了解下一般的情况和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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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事务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简单来说,就是一方觉得这个案子不应该由现在受理的法院来处理,应该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所以,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并不是通常都会驳回。 法院判断是否驳回管辖权异议,关键在于审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判断管辖权是否成立,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比如,在合同纠纷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应根据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就会审查合同履行地的相关事实。如果确实存在其他更合适的管辖法院,那么管辖权异议就可能成立,法院不会驳回,而是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另外,在一些专属管辖的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对这类专属管辖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且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驳回。 法院是否驳回管辖权异议取决于管辖权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需要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持。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可能会支持管辖权异议;反之,如果理由不成立,法院就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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