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都是从权利吗?

我给别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用自己的房子设立了担保物权。但我不太清楚,是不是所有的担保物权都得跟着主债权走,是从权利呢?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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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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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担保物权是否都是从权利,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担保物权和从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常见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它的存在依赖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通常也随之消灭。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这就决定了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它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存在。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担保物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举例来说,如果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这里的借款合同就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就是从合同,房屋抵押权就是担保物权。如果借款合同因为违法等原因被认定无效,那么抵押合同也无效,丙的房屋抵押权也就不存在了。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虽然担保物权原则上是从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其从属性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比如最高额抵押,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在最高额抵押中,主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有在确定的债权发生后,才与担保物权相对应。但即便如此,最高额抵押的担保物权最终还是要服务于主债权,当主债权确定且消灭时,最高额抵押的担保物权也会消灭。 综上所述,在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是从权利,其设立、变更和消灭都与主债权密切相关。但在一些特殊的担保形式中,虽然其从属性表现得相对复杂,但本质上仍然遵循从权利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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