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自用的商品是否要视同销售?
我开了家超市,有时候会把超市里的商品拿来自用,像拿些日用品之类的。我不太清楚这种超市自用商品的情况,在法律上要不要视同销售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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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里,视同销售是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视同销售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货物的所有权等转移行为可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销售,但税法规定要当作销售来处理,要计算缴纳相应税款。 关于超市自用商品是否视同销售,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些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况要视同销售。 如果超市自用的商品是外购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根据规定,这种情况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不是视同销售。例如超市购买的零食,员工直接吃掉了,这属于用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如果超市把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商品自用,比如超市自己加工的熟食用于员工内部福利等,那就符合视同销售的条件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款。所以判断超市自用商品是否视同销售,关键要看商品来源以及自用的具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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