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否视同销售?

我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原本打算用于销售,但后来决定将这些货物用于员工集体福利。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把这一行为视同销售来处理。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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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里,判断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否视同销售,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视同销售”这个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费的行为。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防止企业通过一些特殊的交易安排来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而对于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在视同销售货物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货物的最终消费环节已经确定,不会再进入流通领域产生增值。此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之前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以,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通常不视同销售,但要注意进项税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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