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是否视同销售?
我公司最近采购了一批商品,打算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我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这种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的行为是不是会被视同销售啊?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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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上,“视同销售”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的一些业务虽然在形式上不属于销售行为,但在税收处理上要按照销售来对待,计算缴纳相应的税款。 对于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是否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将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在增值税方面,是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的。但是,购进该商品时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所以,企业将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是要视同销售处理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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