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想了解一下担任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什么资格,另外对于破产清算的具体流程也不清楚,不知道该从哪开始着手处理这些事情,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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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或机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以及破产清算的流程。


首先,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这意味着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并且要保持中立、公正,不能与破产案件存在利益关联。


接下来,谈谈破产清算的流程。破产清算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阶段是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需要履行一系列职责,如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


第三阶段是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四阶段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行使一系列职权,如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第五阶段是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六阶段是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阶段是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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