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的基础特点是什么?

我最近要打一个行政诉讼的官司,但是不太清楚行政诉讼有啥特点。我想知道行政诉讼和其他类型的诉讼比起来,有啥不一样的基础特点,这些特点会对我的官司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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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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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它具有以下几个基础特点。 首先,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具有恒定性。通俗来讲,原告一般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普通的老百姓、企业等。而被告则恒定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明确了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 其次,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主要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审查合理性问题(除了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等特殊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意味着,法院重点关注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 再者,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和解。但在行政诉讼中,除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不能随意处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最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需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其掌握着更多的证据和信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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