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预售商品房违法取得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我是房地产行业从业者,最近听闻有开发商因擅自预售商品房被认定违法,不太清楚相关部门是依据什么来认定这种行为违法取得的。想了解在法律层面,对于擅自预售商品房违法取得,具体的认定依据包含哪些内容,以便我在工作中避免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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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预售商品房违法取得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满足法定预售条件的情况下,私自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未满足这些条件就预售商品房,其取得的收入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取得。 其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若开发商未取得此证预售商品房,所获收益属于违法所得。 此外,相关部门在认定时,还会考虑预售行为的实际情况。比如是否有向购房者收取预付款、认购金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否基于未合法预售的商品房交易产生。若存在此类情况,收取的费用也会被视为违法取得的一部分。总之,判断擅自预售商品房违法取得,主要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售条件和许可制度,以及实际的预售行为和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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