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制定的法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规定: 首先,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体经营者等。也就是说,只要是通过转让房地产获得了收入,不管是谁,都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其次,确定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而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简单来说,就是用转让房地产得到的收入减去规定可以扣除的成本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来计算应纳税额。 然后,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的意思是,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比例越高,税率越高。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些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特定房地产开发和使用情况的支持和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对于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国家税收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在进行房地产转让等相关活动时,纳税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