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北京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北京的公司上班,最近公司里有个同事被怀疑利用职务之便把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我对这方面的法律不太了解,想知道在北京对于职务侵占罪具体都有哪些规定呀,是怎么认定和处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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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和全国法律规定是一致的。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是职务侵占罪。简单讲,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把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地变成自己的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数额认定,通常情况下,六万元人民币可被视为“数额较大”的基准线 ,不过实际的定罪标准可能会因为时间背景与地域政策等因素而产生变化,所以要关注最新的司法解释。 另外,职务侵占罪和一些罪名容易混淆。比如和侵占罪相比,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侵占罪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员;犯罪对象也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为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行为人代管的他人财物,也包括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和贪污罪相比,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在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如果调查后,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证明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或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则犯罪嫌疑人就不会被法院判刑。 相关概念: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犯罪行为 。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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