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是规范北京市内房地产抵押行为的重要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中一些关键方面。 首先,明确一下房地产抵押的概念。房地产抵押指的是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抵押的范围,根据规定,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都可以进行抵押。但是,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以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是不能抵押的。 在抵押的流程方面,一般需要抵押当事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之后,抵押当事人要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另外,关于抵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抵押房地产,保持其完好无损。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房地产抵押市场的规范有序,维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