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而制定的法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 首先,在原料血浆的管理方面。原料血浆是生产血液制品的基础材料。《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这就像是一个明确的“地盘”规定,避免了混乱和无序采集。供血浆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合格并取得《供血浆证》的公民。而且,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原料血浆的来源合法、安全和质量可靠。 其次,对于血液制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这就好比给生产单位设置了一个“门槛”,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进入这个行业。在经营方面,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产品相适应的冷藏条件和熟悉所经营品种的业务人员。同时,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向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原料血浆。也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这些规定是为了规范血液制品的生产和经营秩序,保障市场上血液制品的质量。 最后,关于法律责任。如果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像是给违规行为设定了“红线”,一旦触碰,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