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是否能计入经济补偿金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经济补偿金和年终奖以及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相关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年终奖则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等,在年末给予员工的奖励。而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而年终奖的计税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法律规定和计算逻辑来看,年终奖和经济补偿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经济补偿金有其独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是基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一特定情形给予的补偿,而年终奖是基于员工的工作业绩等因素发放的奖励。所以,年终奖通常不能计入经济补偿金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它们应该按照各自适用的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