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违约金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在探讨调整违约金的举证责任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对违约方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当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请求法院调整时,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所谓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哪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应当就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守约方觉得约定的违约金太少,不足以弥补自己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向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时,守约方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实际遭受了多少损失。例如,因为对方违约导致自己的生产停滞,额外支出了一些费用,或者失去了一些预期的收益等,都需要提供相应的票据、合同、评估报告等证据来支撑。 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应当承担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违约方觉得约定的违约金太高了,不合理,向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时,违约方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和自己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之间差距过大。违约方可以通过提供对方的实际损失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自己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的证据来完成举证。比如,证明对方并没有因为自己的违约而遭受太大的经济损失,或者自己的违约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并非主观故意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以及当事人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这些因素包括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市场行情、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等。所以,当事人在主张调整违约金时,要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