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是否能两次立案?
我遇到个事儿,之前报过一次案,当时警方没给立案。现在我有了新的证据,就想问问,像我这种同一案件的情况,能不能再次去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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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同一案件能否两次立案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要理解“同一案件”,简单来说就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如果第一次立案后,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公安机关会撤销案件。之后若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可以重新立案的。这是因为新的事实和证据改变了之前案件的情况。 然而,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仅仅是重复原来的诉求,一般是不能再次立案的。这是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所以,同一案件在有新情况、新证据时是有可能再次立案的,但如果没有新情况,则通常不能二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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