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未立案时是否可以增加罪名?
我遇到个事儿,和别人起了纠纷,感觉对方可能涉及多个违法行为。我向公安报了案,但还没立案。我想知道在公安没立案的这个阶段,我能不能再提出对方还涉及其他罪名,公安会不会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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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未立案的情况下,是可以增加罪名的。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在立案前,案件处于初步的审查阶段,此时增加罪名实际上是对案件情况更全面的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意味着在立案审查阶段,报案人等可以随时补充相关情况。因为在最初报案时,可能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不熟悉、对事实掌握的不全面等原因,没有及时提及其他可能涉及的罪名。随着对事情了解的深入或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发现对方可能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补充说明,提供新的线索和证据,要求增加罪名。公安机关会对新增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所以,在公安未立案时增加罪名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有助于公安机关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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