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物权人能否排除执行权利益?
我是一套房子的实际物权人,但这套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现在法院要执行登记人的财产,包括这套房子。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想知道像我这种实际物权人能不能排除执行权利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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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物权人是否能排除执行权利益,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实际物权人。实际物权人就是对物品或者不动产在实际意义上拥有权利的人,不过可能由于某些原因,物品或不动产的登记人不是他。而执行权利益通常是指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的利益。 在法律规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实际物权人满足这些条件,那么在执行程序中是有可能排除执行权利益的。 另外,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实际物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对该不动产享有合法的物权,只是未进行登记,并且这种未登记不是自身原因导致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主张排除执行。 然而,如果实际物权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很难排除执行权利益。例如,实际物权人与登记人之间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或者虽然占有了不动产但没有支付合理对价等情况,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实际物权人排除执行的请求。 所以,实际物权人能否排除执行权利益,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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