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物权期待权为依据排除强制执行?
我之前买了套房子,钱都付了也住进去了,但还没过户。现在听说原房主有债务纠纷,房子可能会被强制执行。我就想问问,我这种基于物权期待权的情况,能不能排除法院对这套房子的强制执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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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物权期待权是指当事人对物权享有的一种未来取得物权的期望权利。简单来说,就是虽然现在还没有真正获得物权,但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在未来能够取得物权。 当涉及到以物权期待权为依据排除强制执行时,我国相关法律是有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这意味着,如果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就可以基于物权期待权来排除对该不动产的强制执行。比如,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和卖房者签订了有效的购房合同,并且购房者已经实际入住了该房屋,同时房款也已经支付完毕,而没有办理过户不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像可能是卖房者不配合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就有较大的可能以物权期待权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不过,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不同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会对最终的结果产生影响。所以,如果要主张以物权期待权排除强制执行,需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入住证明等,来证明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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