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能否直接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
我有个债务纠纷的案子到执行阶段了,被执行人是男方。我觉得这债务是他们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女方也有责任还钱。我就想问问,在执行的时候能不能直接把他妻子追加为被执行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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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一般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首先,我们要明确“追加被执行人”的概念。它指的是在执行程序里,因为出现了特定的事实,法院依法裁定增加新的人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让其和原被执行人一起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里面的关键在于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出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通常而言,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确定。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另外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让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在执行阶段,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妻子为被执行人,而应先通过诉讼程序来确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待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再申请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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