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留置决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在探讨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留置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留置决定和行政复议的概念。 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般是在特定的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了进一步调查案件、核实情况等目的,对相关人员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手段。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同时,该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作出的留置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如果公民认为该留置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不过,申请行政复议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首先,申请人需要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其次,要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一般是作出留置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会对留置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留置决定确实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如果认为留置决定合法适当,会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总之,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留置决定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这为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法律途径。但在申请时,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