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仲裁案件能否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列为被申请人?

我有个仲裁案件,涉及的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我不太确定在这个仲裁里能不能把该公司的股东列为被申请人,也不知道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想问问大家这种情况到底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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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公司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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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案件中,是有可能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列为被申请人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降低股东的投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特殊性。因为只有一个股东,缺乏其他股东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更容易出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仲裁案件中,债权人有证据证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存在上述滥用权利的行为,或者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相互独立,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在仲裁中将该股东列为被申请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在仲裁案件中能否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列为被申请人,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债权人如果认为股东应该承担责任,就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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