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是否可以是总公司?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准备申请劳动仲裁。我工作的是分公司,但分公司没什么资产,我想着让总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想问下,在劳动仲裁里,被申请人能不能是总公司呢?
展开 view-more
  • #劳动仲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劳动仲裁中,被申请人是否可以是总公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当劳动者与分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一般情况下,如果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此时分公司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但如果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相关责任,劳动者可以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分公司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且没有受总公司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直接以总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用人单位就是总公司,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在劳动者和总公司之间建立的。 所以,在劳动仲裁中,被申请人可以是总公司,但要结合分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劳动争议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如果劳动者不确定如何列被申请人,也可以向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咨询,或者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咨询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