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集团汇总申报时,分公司不能开发票吗?

我们集团采用汇总申报纳税,我在分公司负责财务工作。之前一直是分公司正常开发票,最近有人说集团汇总申报了分公司就不能开发票了。我不太确定这种说法对不对,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集团汇总申报的情况下,分公司到底能不能开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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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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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团汇总申报的情况下,分公司通常是可以开发票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汇总申报和开发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汇总申报指的是把集团内各个分公司的财务数据集中起来,由总公司统一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而开发票则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向购买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分公司作为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其经营范围内发生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业务时,是符合开具发票条件的。只要分公司有真实的业务交易,并且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就可以领购和开具发票。 不过,在集团汇总申报这种模式下,有些集团可能会基于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需要,规定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但这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只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管理安排。如果分公司有开具发票的需求,且满足相关税务规定,是完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的。同时,分公司在开具发票时,也要遵守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如如实填写发票内容、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顺序开具等。否则,可能会面临税务处罚。总之,集团汇总申报并不影响分公司依法开具发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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