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的分公司能否代集团公司开票?
我所在的子公司下面有分公司,集团公司想让子公司的分公司帮忙开票。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法,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所以想问问在法律层面上,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不可以代集团公司开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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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子公司的分公司通常不可以代集团公司开票。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与集团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业务活动是基于所属子公司的授权开展。而开票行为在税法里是一项严肃且有明确规定的业务操作,它反映了真实的交易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子公司的分公司代集团公司开票,很可能不符合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因为发票的开具要求是“三流一致”,也就是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要一致。集团公司的业务交易主体是集团公司自身,交易中的货物、资金等流转都是围绕集团公司展开的。如果由子公司的分公司来开票,就会造成发票流与货物流、资金流不一致,这就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虚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发票会面临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子公司的分公司不应该代集团公司开票。如果集团公司有开票需求,应当由集团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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