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吗


借条复印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存在一定条件限制。 首先来解释下相关法律概念。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在民事诉讼里,我们希望提供的证据能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借条复印件属于书证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它不是原始的借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也提到,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具体来说,借条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并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也就是说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要能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二是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像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三是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这就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就是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辅佐,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总之,借条复印件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但要满足上述条件才更有可能被法院采信,以此来支持你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