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我手里有一份会议纪要的复印件,现在涉及到一个纠纷,我想把它作为证据提交。但不确定复印件有没有法律效力,不知道在法律上它能不能被认可作为证据来用,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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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会议纪要复印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不过其证明力和被法院采纳的情况有相应的规定和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基本概念。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证据形式,比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会议纪要复印件属于书证这一范畴。 然而,书证应当提交原件,这是因为原件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表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只有会议纪要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可能不会仅凭这个复印件来认定相关事实。 不过,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和会议纪要复印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其证明力,那么复印件也是有可能被法院采信的。例如,有参与会议的人员的证人证言,或者有其他相关的文件、记录等与复印件内容相呼应,共同证明某个事实,这样复印件的证明作用就会得到提升。 此外,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会议纪要复印件的内容表示认可,那么该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复印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所以,会议纪要复印件有作为证据的资格,但要想充分发挥其作用,往往需要其他证据的配合以及满足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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