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执行出租门面房里的财产?


在法律层面,法院是有可能执行出租门面房里的财产的,但这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首先,我们要明确执行的基本概念。法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这里面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这些文书一旦生效,义务人就应当自觉履行,如果不履行,权利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出租门面房里的财产,如果这些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也就是欠债的租户)所有,并且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定被执行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而其未履行,那么法院有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不过,如果门面房里的财产存在争议,比如第三人主张该财产属于自己,而不是被执行人的,那么情况就会变得复杂一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门面房的租赁协议中有相关约定,比如约定在租赁期间,未经房东同意,租户不得允许法院对门面房内财产进行执行等内容,那么该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执行程序,但这并不能完全阻止法院的合法执行。因为法院的执行是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租赁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权,但可以在执行过程中作为参考因素。 总的来说,法院执行出租门面房里的财产是有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