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税是否可以抵扣?
我在经营一家广告公司,在纳税申报时涉及到文化建设税。不太清楚这个文化建设税能不能像增值税那样进行抵扣,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看看自己在纳税方面能不能合理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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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税通常是指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在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里,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存在抵扣一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这里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也就是说,政策中并没有提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像增值税进项税额那样进行抵扣的条款。 从法律性质来讲,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税收有一定区别。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文化事业建设费带有一定的专项用途性质,主要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方面。所以在政策设计上,没有赋予其抵扣的功能。因此,企业在计算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应按照规定的计费依据和费率准确计算应缴费额,按时足额缴纳,不能将其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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