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述能否作为唯一证据?
我涉及一个案子,在法庭上被告人做了陈述。现在案件在审理中,我就想知道,光凭被告人自己的陈述,能不能就把这个陈述当成唯一的证据来定案呢?我不太懂法律,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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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被告人陈述是指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然而,被告人陈述不能作为唯一证据来定案。 这是因为被告人作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其陈述存在虚假的可能性。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准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不能仅仅依靠被告人的陈述来认定其有罪,而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和量刑。这体现了法律对证据的严格要求,也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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