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否认之前承认的证据?
我之前在法庭上承认了一份证据,但后来发现这份证据有问题,现在想否认它,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也不清楚具体该怎么做,所以想问问能不能否认之前承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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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关于能否否认之前承认的证据,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在做出某种陈述或者行为后,就不能再随意反悔,否则会破坏法律程序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就像在法庭上你已经明确承认了一份证据,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是不允许轻易否认的。这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随意改变自己的说法,导致诉讼进程混乱。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那么是可以撤回承认的。比如,在承认证据时受到了对方的威胁,或者当时对证据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实际上这份证据并不真实等情况。 如果想要否认之前承认的证据,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要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当时承认证据是存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并且这份证据与事实不符。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如果确实符合规定,才会允许当事人撤回之前对证据的承认。 所以,不是绝对不能否认之前承认的证据,但必须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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