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未计提折旧,还能补提吗?
我公司有一些固定资产在以前年度没有计提折旧,现在发现了这个问题,不知道还能不能补提折旧。这样做会不会违反相关的税务和财务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和财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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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上,以前年度未计提折旧是可以补提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简单来说,就是把固定资产随着使用而逐渐损耗的价值,按照一定的规则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以前年度因为疏忽等原因未计提折旧,后续可以进行补提。在账务处理时,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这是因为以前年度的损益已经结账,不能直接调整当期损益,所以通过这个科目来调整以前年度的利润情况。 从税务角度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如果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补提的折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 不过,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如果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由于不采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现前期差错时,直接调整当期损益即可。所以,企业在补提以前年度折旧时,要综合考虑自身执行的会计制度、税务规定等多方面因素,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财务人员或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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