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变更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还能要求分割吗?


在夫妻离婚时,已变更的房产是否还能要求分割,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而对于房产,如果是在婚姻期间购买,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接下来看房产变更的情况。如果房产变更只是在夫妻之间进行,比如从一方名下变更到另一方名下,但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表明该房产归一方所有,那么这种变更并不改变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时,仍然可以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双方都有权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房产变更是因为一方将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另一方,并且办理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有明确的赠与协议等书面文件,那么这种情况下,房产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通常不能再要求分割该房产。因为赠与行为一旦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一般不能撤销赠与。 另外,如果房产变更是因为偿还债务等合法原因进行的,比如为了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将房产抵押或者转让给债权人,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可能已经不存在可供分割的情况。但对于因处置房产获得的款项等相关利益,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房产变更是在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的,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已变更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要综合考虑房产变更的原因、是否有相关约定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