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视为遗嘱吗
最近在处理一些家庭法律事务,自己对离婚协议和遗嘱的概念有些混淆。想知道离婚协议能不能直接就当成遗嘱来看待啊?想弄清楚两者在法律性质、生效条件这些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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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可以视为遗嘱。 首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离婚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打算自愿离婚时,针对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抚养、债务如何处理等问题,经过商量后达成一致意见而写成的书面协议。遗嘱呢,则是一个人在活着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死后的遗产或者其他事务做出个人安排,并且这份安排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才会生效。 从法律依据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而关于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等。 二者存在诸多不同。从前提条件来讲,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才产生的,而遗嘱是以死亡为前提;从意思表示来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两个人共同的意思表示,遗嘱是立遗嘱人一个人的意思表示;从生效条件来说,离婚协议内容具有效力必须经过登记离婚的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为前提,遗嘱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就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说,离婚协议和遗嘱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把离婚协议视为遗嘱。即便在离婚协议签署后,一方不幸去世,协议依然有效,但涉及到逝者的财产,还是要按照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来分割,如果逝者生前另外立有遗嘱,则优先按照遗嘱来处置财产。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协议。 遗嘱: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死后的遗产或其他事务进行的个人安排,在其死亡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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